1、建筑材料不燃性驗方法和評定:
按GB/T 5464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使用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爐進行測試,建筑材料燃燒性能應達到爐內平均溫升不超過50℃;試樣平均持續燃燒時間不超過20s; 試樣平均質量損失率不超過50%。 那么評定它的燃燒性為不燃性。
另外按GB/T 8625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方法使用建筑材料難燃性爐進行測試,每組試件的平均剩余長度≥35 cm(其中任一試件的剩余長度>20cm),且每次測試的平均煙氣溫度峰值≤125℃,試件背面無任何燃燒現象。 那么評定它的燃燒性為不燃性。
按GB/T 8627建筑材料燃燒或分解的煙密度試驗方法使用建材分解煙密度試驗機進行測試,其煙密度等級(SDR)≤15, 那么評定它的燃燒性為不燃性。
按GB/T 14402建筑材料燃燒熱值試驗方法使用燃燒熱值試驗儀和GB/T 14403建筑材料燃燒釋放熱量試驗方法使用熱釋放速率試驗裝置進行測試.其材料熱值≤4.2 MJ/kg,且試件單位面積的熱釋放量≤16.8MJ/m^2; 材料燃燒煙氣毒性的全不致死濃度LCo≥25mg/L。 那么評定它的燃燒性為不燃性。
2、建筑材料難燃性驗方法和評定:
按GB/T 8626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進行測試,其燃燒性能應達到GB/T 8626所規定的指標且不允許有燃燒滴落物引燃濾紙的現象;
按GB/T 8625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方法進行測試,每組試件的平均剩余長度≥15cm(其中任一試件的剩余長度>0cm),且每次測試的平均煙氣溫度峰值≤200℃。
按GB/T 8627進行測試,其煙密度等級(SDR)≤75。其燃燒性能定為B1級。
3、建筑材料可燃性驗方法和評定:
按GB/T 8626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使用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箱進行測試燃濾紙的現象。其燃燒性能應達到GB/T 8626所規定的指標,且不允許有燃燒滴落物引燃濾紙的現象。達到這樣的標準要求,那么這樣的 建筑材料燃燒性能為可燃性B2,不屬于B1和B2級的可燃類建筑材料,其燃燒性能定為B3級易燃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