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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 建標152-2011

2022-10-25

前言


 

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

(建標 152-2011)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施行日期: 2 0 1 1 年 1 0 月 1 日       

 

《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9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9]320號)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修訂編制的。
在修訂編制過程中,修訂編制組嚴格遵循國家基本建設和消防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根據我國當前消防工作任務和消防站的實際需要,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設資料,分析、總結了國內外消防站建設經驗,充分論證了有關技術指標。經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的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發布。
本建設標準共分八章:總則、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規劃布局與選址、建筑標準、建設用地、裝備標準、人員配備、主要投資估算指標。
在執行本建設標準的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
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郵政編碼:100054),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主編單位:公安部消防局
參編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 浙江省公安消防總隊 湖北省公安消防總隊 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 貴州省公安消防總隊 
主要起草人:魏捍東 金京濤 羅永強 王治安 閆文偉 何寧 劉洪強 熊偉 劉國峰 畢贏 常松 劉偉民 薛林 王麗晶 施巍 曹永強 汪永明 王士軍 何肇瑜 陶其剛 馮力群 江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11年7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簡稱“消防站”)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增強城市抗御火災和應急救援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城市消防站建設項目決策和合理確定建設水平的統一控制標準;是編制消防規劃和評估、審批消防站建設項目的重要依據;也是審查消防站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對整個建設過程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擴建的消防站項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設可參照執行。對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設,可單獨報批。
    第四條 消防站的建設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以及消防專項規劃,由各級政府負責,并按規劃組織實施。
    第五條 消防站的建設,應遵循利于執勤戰備、安全實用、方便生活等原則。
    第六條 消防站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還應符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七條 消防站分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戰勤保障消防站三類。
    普通消防站分為一級普通消防站和二級普通消防站。

    第八條 消防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必須設立一級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區內設置一級普通消防站確有困難的區域,經論證可設二級普通消防站。
    三、地級以上城市(含)以及經濟較發達的縣級城市應設特勤消防站和戰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務需要的城市可設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專業消防站。
    第九條 消防站車庫的車位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消防站車庫的車位數

    第十條 消防站建設項目由場地、房屋建筑和裝備等部分構成。
    消防站的場地主要是指室外訓練場、道路、綠地、自裝卸模塊堆放場。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業務用房、業務附屬用房和輔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業務用房包括:消防車庫(碼頭、停機坪)、通信室、體能訓練室、訓練塔、執勤器材庫、訓練器材庫、被裝營具庫、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氣室、器材修理間,滅火救援研討和電腦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業務附屬用房包括:圖書閱覽室、會議室、俱樂部、公眾消防宣傳教育用房、干部備勤室、消防員備勤室、財務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輔助用房包括:餐廳、廚房、家屬探親用房、浴室、醫務室、心理輔導室、晾衣室(場)、貯藏室、盥洗室、理發室、設備用房、油料庫等。
    戰勤保障消防站的業務用房包括:消防車庫、通信室、體能訓練室、器材儲備庫、滅火藥劑儲備庫、機修物資儲備庫、軍需物資儲備庫、醫療藥械儲備庫、車輛檢修車間、器材檢修車間、呼吸器檢修充氣室、滅火救援研討和電腦室、衛勤保障室。
    戰勤保障消防站的業務附屬用房包括:圖書閱覽室、會議室、俱樂部、干部備勤室、消防員備勤室、財務室等。
    戰勤保障消防站的輔助用房包括:餐廳、廚房、家屬探親用房、浴室、晾衣室(場)、貯藏室、盥洗室、理發室、設備用房等。
    消防站的裝備由消防車輛(船艇、直升機)、滅火器材、滅火藥劑、搶險救援器材、消防員防護器材、通信器材、訓練器材、戰勤保障器材,以及營具和公眾消防宣傳教育設施等組成。

    第十一條 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專業消防站,其場地、碼頭、停機坪、房屋建筑等建設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裝備的配備應滿足所承擔任務的需要。

     

    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 規劃布局與選址


 

第十二條 消防站的布局一般應以接到出動指令后5min內消防隊可以到達轄區邊緣為原則確定。
第十三條 消防站的轄區面積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普通消防站不宜大于7km2;設在近郊區的普通消防站不應大于15km2。也可針對城市的火災風險,通過評估方法確定消防站轄區面積。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轄區滅火救援任務的,其轄區面積同普通消防站。
三、戰勤保障消防站不單獨劃分轄區面積。
第十四條 消防站的選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設在轄區內適中位置和便于車輛迅速出動的臨街地段,其用地應滿足業務訓練的需要。
二、消防站執勤車輛主出入口兩側宜設置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等設施,距醫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影劇院、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應小于50m。
三、轄區內有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消防站應設置在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或側風處,其邊界距上述危險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四、消防站車庫門應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紅線不小于15m。
第十五條 消防站不宜設在綜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況下,設在綜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應自成一區,并有專用出入口。

第四章 建筑標準


 

第十六條 消防站的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普通消防站2700m2~4000m2。
二、二級普通消防站1800m2~2700m2。
三、特勤消防站4000m2~5600m2。
四、戰勤保障消防站4600m2~6800m2。

第十七條 消防站使用面積系數按0.65計算。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各種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可參照表2確定。戰勤保障消防站各種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可參照表3確定。

表2 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各種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m2)

表2 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各種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m2)
表3 戰勤保障消防站各種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m2)
表3 戰勤保障消防站各種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m2)

第十八條 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第十九條 消防站建筑物位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9度地區的,應按乙類建筑進行抗震設計。
第二十條 消防車庫應保障車輛停放、出動、維護保養和非常時期執勤戰備的需要。
一、車庫宜設修理間及檢修地溝。修理間應用防火墻、防火門與其他部位隔開,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二、消防車庫的設計應有車輛充氣、充電和廢氣排除的設施。
三、消防車庫內外溝管蓋板的承載能力,應按最大噸位消防車的滿載輪壓進行設計。車庫地面和墻面應便于清洗,且地面應有排水設施。庫內(外)應有供消防車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車庫宜設倒車定位等裝置。
第二十一條 消防站內供迅速出動用的通道凈寬,單面布房時不應小于1.4m,雙面布房時不應小于2.0m,樓梯不應小于1.4m。通道兩側的墻面應平整、無突出物,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樓梯踏步高度宜為150mm~160mm,寬度宜為280mm~300mm,兩側應設扶手,樓梯傾角不應大于30°。
第二十二條 消防站應設必要的業務訓練與體能訓練設施。
第二十三條 消防站建筑裝修、采暖、通風空調和給排水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站外裝修應莊重、簡潔,宜采用體現消防站特點的裝修風格。消防站的內裝修應適應消防員生活和訓練的需要,并宜采用色彩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裝修材料。
二、位于采暖地區的消防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采暖設施,并應優先使用城市熱網或集中供暖。最熱月平均溫度超過25℃地區消防站的備勤室、餐廳和通信室、體能訓練室等宜設空調等降溫設施。
三、消防站應設置給水、排水系統。
第二十四條 消防站的供電負荷等級不宜低于二級。消防站內應設電視、網絡和廣播系統;備勤室、車庫、通信室、體能訓練室、會議室、圖書閱覽室、餐廳及公共通道等,應設應急照明裝置。
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場地的照度標準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 消防站建設用地應包括房屋建筑用地、室外訓練場、道路、綠地等。戰勤保障消防站還包括自裝卸模塊堆放場。
第二十六條 配備有消防船艇的消防站應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線。
配備有直升機的消防站應有供直升機起降的停機坪。
第二十七條 各類消防站建設用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普通消防站3900m2~5600m2
二、二級普通消防站2300m2~3800m2
三、特勤消防站5600m2~7200m2
四、戰勤保障消防站6200m2~7900m2
注:上述指標未包含站內消防車道、綠化用地的面積,各地在確定消防站建設用地總面積時,可按0.5~0.6的容積率進行測算。
第二十八條 消防站建設用地緊張且難以達到標準的特大城市,可結合本地實際,集中建設訓練場地或訓練基地,以保障消防員開展正常的業務訓練。

第六章 裝備標準


 

第二十九條 普通消防站裝備的配備應適應撲救本轄區內常見火災和處置一般災害事故的需要。特勤消防站裝備的配備應適應撲救特殊火災和處置特種災害事故的需要。戰勤保障消防站的裝備配備應適應本地區滅火救援戰勤保障任務的需要。
第三十條 消防站消防車輛的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站的消防車輛配備數量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消防站配備車輛數量(輛)

二、消防站配備的常用消防車輛品種,宜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各類消防站常用消防車輛品種配備標準(輛)
表5 各類消防站常用消防車輛品種配備標準(輛)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符合表6、表7的規定。

表6 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主要消防車輛的技術性能
表7 戰勤保障消防站主要消防車輛的技術性能

第三十一條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滅火器材配備,不應低于表8的規定。

表8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滅火器材配備標準

第三十二條 特勤消防站搶險救援器材品種及數量配備不應低于本建設標準附錄一中附表1—1至附表1—9的規定,普通消防站的搶險救援器材品種及數量配備不應低于本建設標準附錄一中附表1—10的規定。搶險救援器材的技術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三十三條 消防站消防員基本防護裝備配備品種及數量不應低于本建設標準附錄二中附表2—1的規定,消防員特種防護裝備配備品種及數量不應低于本建設標準附錄二中附表2—2的規定。防護裝備的技術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三十四條 根據滅火救援需要,特勤消防站可視情配備消防搜救犬,最低配備不少于7頭。并建設相應設施,配備相關器材。
第三十五條 消防站通信裝備的配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范》GB 50313和《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401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消防站應設置單雙杠、獨木橋、板障、軟梯及室內綜合訓練器等技能、體能訓練器材。
第三十七條 消防站的消防水帶、滅火劑等易損耗裝備,應按照不低于投入執勤配備量1:1的比例保持庫存備用量。

第七章 人員配備


 

第三十八條 消防站一個班次執勤人員配備,可按所配消防車每臺平均定員6人確定,其他人員配備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消防站人員配備數量,應符合表9的規定。

表9 消防站人員配備數量(人)

第八章 主要投資估算指標


 

第四十條 消防站投資估算,應依據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按照消防站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人員、裝備配備標準確定。
第四十一條 在制定消防站建設規劃與評估消防站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結合當地物價、施工技術水平、建設工期等因素確定建筑安裝工程投資估算指標。
第四十二條 消防站車輛和各類器材的投資,應根據其配備的標準,按實際價格確定。在評估消防站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可參照表10確定。

表10 消防站車輛和各類器材投資估算指標(萬元)

注:
①表中指標是依據本建設標準的配備要求,參照2010年國內外消防車輛和器材的價格編制;

②表中所確定的投資不含滅火劑的費用和通信器材的投資;
③通信器材的投資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范》GB 50313、《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401的有關規定確定;
④戰勤保障消防站的器材投資是指保障類器材的投資,不含應急儲備的滅火劑、物資、裝備、器材的投資。 

 

附錄一 消防站搶險救援器材配備品種與數量


 
附表1-1 特勤消防站偵檢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1 特勤消防站偵檢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2 特勤消防站警戒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3 特勤消防站救生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3 特勤消防站救生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4 特勤消防站破拆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4 特勤消防站破拆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5 特勤消防站堵漏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6 特勤消防站輸轉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7 特勤消防站洗消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7 特勤消防站洗消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8 特勤消防站照明、排煙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9 特勤消防站其他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10 普通消防站搶險救援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10 普通消防站搶險救援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10 普通消防站搶險救援器材配備標準
附表1-10 普通消防站搶險救援器材配備標準

附錄二 消防站消防員基本防護和特種防護裝備配備品種與數量


 
附表2-1 消防員基本防護裝備配備標準
附表2-1 消防員基本防護裝備配備標準
附表2-1 消防員基本防護裝備配備標準
附表2-2 消防員特種防護裝備配備標準
附表2-2 消防員特種防護裝備配備標準
附表2-2 消防員特種防護裝備配備標準
附表2-2 消防員特種防護裝備配備標準
附表2-2 消防員特種防護裝備配備標準
附表2-2 消防員特種防護裝備配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