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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084-2017
5.0.1 民用建筑和廠房采用濕式系統時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1的規定。
5.0.2 民用建筑和廠房高大空間場所采用濕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2的規定。
5.0.4 倉庫及類似場所采用濕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為倉庫危險級Ⅰ級~ Ⅲ級時, 系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4-1~表 5.0.4-4的規定;
2 當倉庫危險級Ⅰ級 、倉庫危險級Ⅱ級場所中混雜儲存倉庫危險級Ⅲ級物品時,系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4-5的規定。
5.0.5 倉庫及類似場所采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時,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5的規定。
5.0.6 倉庫及類似場所采用倉庫型特殊應用噴頭時,濕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6的規定。
5.0.8 貨架倉庫的最大凈空高度或最大儲物高度超過本規范第5.0.5條的規定時,應設貨架內置灑水噴頭,且貨架內置灑水噴頭上方的層間隔板應為實層板。貨架內置灑水噴頭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倉庫危險級Ⅰ級、Ⅱ級場所應在自地面起每3.0m設置一層貨架內置灑水噴頭,倉庫危險級Ⅲ級場所應在自地面起每1.5m~3.0m設置一層貨架內置灑水噴頭,且最高層貨架內置灑水噴頭與儲物頂部的距離不應超過3.0m;
2 當采用流量系數等于80的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時,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20MPa;當采用流量系數等于115的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時,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10MPa;
3 灑水噴頭間距不應大于3m,且不應小于2m。計算貨架內開放灑水噴頭數量不應小于表5.0.8 的規定;
4 設置2層及以上貨架內置灑水噴頭時,灑水噴頭應交錯布置。
貨架內開放灑水噴頭數量
5.0.15 當采用防護冷卻系統保護防火卷簾、防火玻璃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系統應獨立設置,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噴頭設置高度不應超過8m;當設置高度為4m~8m時,應采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
2 噴頭設置高度不超過4m時,噴水強度不應小于0.5L/(s·m);當超過4m時,每增加1m,噴水強度應增加0.1L/(s·m);
4 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系統設置部位的耐火極限要求。
6.5.1 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最不利點灑水噴頭處應設末端試水裝置,其他防火分區、樓層均應設直徑為25mm的試水閥。
10.3.3 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的規定可不設置高位消防水箱時,系統應設氣壓供水設備。氣壓供水設備的有效水容積,應按系統最不利處4只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5min用水量確定。干式系統、預作用系統設置的氣壓供水設備,應同時滿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2.0.1 局部應用系統應用于室內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8m的民用建筑中,為局部設置且保護區域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m2的濕式系統。設置局部應用系統的場所應為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Ⅰ級場所。
12.0.2 局部應用系統應采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噴水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5.0.1條的規定,持續噴水時間不應低于0.5h。
12.0.3 局部應用系統保護區域內的房間和走道均應布置噴頭。噴頭的選型、布置和按開放噴頭數確定的作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的系統,噴頭布置應符合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Ⅰ級場所的有關規定,作用面積內開放的噴頭數量應符合表12.0.3的規定。
2 采用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的系統,噴頭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7.1.4條的規定。作用面積內開放噴頭數量應按不少于6只確定。
1 當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為倉庫危險級Ⅰ級~ Ⅲ級時, 系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4-1~表 5.0.4-4的規定;
1 倉庫危險級Ⅰ級、Ⅱ級場所應在自地面起每3.0m設置一層貨架內置灑水噴頭,倉庫危險級Ⅲ級場所應在自地面起每1.5m~3.0m設置一層貨架內置灑水噴頭,且最高層貨架內置灑水噴頭與儲物頂部的距離不應超過3.0m;
2 當采用流量系數等于80的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時,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20MPa;當采用流量系數等于115的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時,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10MPa;
3 灑水噴頭間距不應大于3m,且不應小于2m。計算貨架內開放灑水噴頭數量不應小于表5.0.8 的規定;
4 設置2層及以上貨架內置灑水噴頭時,灑水噴頭應交錯布置。
貨架內開放灑水噴頭數量
5.0.15 當采用防護冷卻系統保護防火卷簾、防火玻璃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系統應獨立設置,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噴頭設置高度不應超過8m;當設置高度為4m~8m時,應采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
2 噴頭設置高度不超過4m時,噴水強度不應小于0.5L/(s·m);當超過4m時,每增加1m,噴水強度應增加0.1L/(s·m);
4 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系統設置部位的耐火極限要求。
6.5.1 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最不利點灑水噴頭處應設末端試水裝置,其他防火分區、樓層均應設直徑為25mm的試水閥。
10.3.3 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的規定可不設置高位消防水箱時,系統應設氣壓供水設備。氣壓供水設備的有效水容積,應按系統最不利處4只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5min用水量確定。干式系統、預作用系統設置的氣壓供水設備,應同時滿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2.0.1 局部應用系統應用于室內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8m的民用建筑中,為局部設置且保護區域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m2的濕式系統。設置局部應用系統的場所應為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Ⅰ級場所。
12.0.2 局部應用系統應采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噴水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5.0.1條的規定,持續噴水時間不應低于0.5h。
12.0.3 局部應用系統保護區域內的房間和走道均應布置噴頭。噴頭的選型、布置和按開放噴頭數確定的作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的系統,噴頭布置應符合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Ⅰ級場所的有關規定,作用面積內開放的噴頭數量應符合表12.0.3的規定。